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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證據法令,當中有一則媒體普通引述的“114(A)條文”,已經在網路世界中引起了很大的討論。
這條法令的爭議性在於,當有關方面控告某個網民煽動、侮辱、造謠、誹謗、或是散播虛假言論時,被告必須自己搜證,以證明自己是清白的。
批評者說,這和我國繼承的英美法系黨中,所秉持的那個“假定無罪”的原則,並不相符。
假定無罪是英美法系的傳統中,最重要的法理原則之一,就是被告在被審訊之前,被預設是無罪的。檢控方必須要用證據和推理證明被告有罪,被告才能被定罪。
不過,也有些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秉持“假定有罪”的原則,就是說,被告在審訊前假定有罪,他必須洗脫罪名,才能獲釋。
而2012年證據法令卻規定,涉案者必須要証明相關言論并不是來自於他本人,它背后的邏輯思路就是,有罪直到被確認無辜,這是典型的“假定有罪”的思路,和我們向來所尊崇的法律公正原則,背道而馳。
有一些非政府組織,就發起了一項反對114(A)條文的運動,他們要求所有網民從8月14號的午夜開始,直到8月15號午夜這段時期裡,暂停所有的在線帳戶活動。他們把這項活動冠稱為“814網路黑屏抗議日”。
http://stop114a.wordpress.com/what-is-section-114a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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